重要补充:
其实商标的显著性从有到无是指 “商标淡化”原理。
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其他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从而减少、削弱该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
商标淡化突破了传统的商标混淆理论,将着眼点放在驰名商标所蕴含的商业价值不被他人所侵蚀和分享的层面上。于是,禁止他人在非相同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成为了反淡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标淡化是著名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能力的减少,而不论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或竞争关系。淡化概念在学理上最早起源于美国法学家斯科特淡化一词,但斯科特在该文中指出:“在所有这些案件中,必须结合商标的功能,才能测算真正的损害。这种损害表现在,由于被使用在非竞争的商品上,商标越是显著或独特,给公众的印象就越深,防止该商标与其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被削弱或消失得需要就越强烈。”
马萨诸塞州于1947年首先通过了第一个州反淡化法。而后相继有二十多个州也通过了自己的反淡化法,基本的模式都是从美国商标协会的《州商标示范法》第12条制定的,该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的商业损害或者对于一个注册商标、或依照普通法而有效的标记、商号的显著性造成的淡化行为,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商品来源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均有权提出禁令救济”。
1995年,为了防止淡化降低“公众心目中代表惟一、独特的商标形象”,以保护“商标的广告价值”,美国通过《联邦商标反淡化法》。立法的缘由正如立法报告人所言,淡化是一种同传统侵权完全不同的侵害:即使没有混淆,商标的活力仍可能因他人的使用而受损,这才是淡化的本质所在。混淆导致直接的损害,淡化则是一种感染,如果任其发展,最后必然会破坏商标的广告价值。
淡化具体有三种表现形式:弱化、丑化、退化,其实质是,表面上无关的使用,实际上会破坏商标同初始商品或服务的自动联系,以及同广告创造的有利形象的联系,并最终损害商标的销售力。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view/55931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