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 )制度

如题所述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根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领导干部不因亲属关系、地域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对其所任职务、任职地方和单位等方面作出一定限制性规定的干部管理制度。

实行任职回避制度,有利于领导干部摆脱复杂人际关系的羁绊,更好地履行职责;有利于在领导班子建设中落实“五湖四海”要求,防止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领导班子出现山头主义、宗派主义;

有利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任职回避主要包括亲属回避和地域回避。

1、关于亲属回避。《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2、关于地域回避。《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的地域回避,针对领导干部在本人成长地任职作出限制性规定,其实质主要是回避干部在本地区的血缘、亲朋关系等。

其中,“本人成长地”一般指本人接受中小学教育或者最初参加工作时间较长的县(市)。实际工作中,要根据干部的家庭情况和本人经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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