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住单位房,邻居也都是单位房,在前十年邻居们的单位房都已经向单位交钱买下,房产证与附属菜园子办了土地证.而我父亲没有向单位交钱,所以我与父亲,继母一直这么免费住着.
期间我出离家打工,不经常回来,12年后,我带媳妇孩子,回家.继续与父亲,继母共同居住,媳妇与孩子的户口也落户到以我父亲为户主的户口本上.
我在父亲原单位有工作关系,是单位的合同制工人.我父亲是工人.
2007年,单位催交房款.说我和我父亲都有购房资格.我父亲不同意购买单位房,他认为,不买这房,单位也不能不让我们住.
我不这样认为,父亲也同意我出钱把我们现在住的单位房买下.
于是,我向单位里负责的人,表示我愿意购买.
单位里的负责人,与我签定的购房合同.
我向财务交了房款.开了收款收据,当时没细看.回家打开收据看一下,竟然写着交款人是我父亲的名字.
我电话向单位负责人说明了情况,负责人叫我拿此名字不对的收据,去财务换一下,重新开成我的名字.
隔几天,那张收据遗失.(我怀疑被继母偷走)
单位财力坚持,没有那张原收据就不能换开新收据.
而我原收据,又丢失.
我现在请问各位朋友:1,如果我继母偷走了我的购房收据(上面是我父亲的名字),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2,我丢失原收据的情况下,需要什么样的程序才可以再开新收据?
宋聪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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