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了一系列关于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措施。

首先,第八十五条规定,若住宅物业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选聘或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将受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警告和罚款,最高可达5万至10万元,未按时完成招标的也将面临1万至5万元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将被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移交相关资料,逾期未改正将被通报并罚款1万至10万元,涉及未出售物业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问题,建设单位将被警告并可能面临3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

第九十条至九十二条规定了筹备业主大会、委员资格终止后的资料交接、物业报告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第九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后,企业未及时退出的将面临5万至30万元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个人和单位的行为分别对应不同罚款范围。

第九十六条规定了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用途、占用挖掘道路、违规经营等行为的处罚,个人罚款1000至1万元,单位罚款5万至20万元。

第九十七至九十九条则涉及损坏房屋、挪用专项维修资金、违规代收费用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罚款等。

最后,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四条则明确了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阻碍公务、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处理方式,包括行政复议和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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