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认识错误的区别

一、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甲想杀乙,误认为丙是乙,举枪杀死。(乙不在现场)
具体符合说:评价:对乙无罪,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法定符合说:评价:对乙无罪,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打击错误:甲想杀乙,把乙身边的丙打死了。(乙在现场)。
具体符合说:评价:对乙故意杀人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竞合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定符合说:评价:对乙无罪,直接认定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二、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甲想杀乙,把文物当乙打坏。(乙不在现场)
评价:对乙无罪,直接构成过失损坏文物罪。
2、打击错误,甲想杀乙,把身边文物打坏。(乙在现场)
评价: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损坏文物竞合定故意杀人
《《《按照我这样的分析,看我分析的对吗,不对的帮我修改下,谢谢了,不要讲理论》》

一、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甲想杀乙,误认为丙是乙,举枪杀死。(乙不在现场)

    具体符合说:评价:对乙无罪,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法定符合说:评价:对乙无罪,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打击错误:甲想杀乙,把乙身边的丙打死了。(乙在现场)。

    具体符合说:评价:对乙故意杀人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竞合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定符合说:评价:对乙无罪,直接认定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二、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甲想杀乙,把文物当乙打坏。(乙不在现场)

    评价:对乙无罪,直接构成过失损坏文物罪。

    打击错误,甲想杀乙,把身边文物打坏。(乙在现场)

三、 罪质即犯罪罪行的性质,罪行构成本质。我国刑罚奉行的是罪刑法定,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的刑法基本原则。是司法与审判程序中进行罪质分析是定罪过程的必要环节,罪质符合是犯罪构成该当性的应有之义。罪质存在于犯罪构成之中,主要由犯罪客体来表现。罪质可以细分为罪质与罪量两个要素,二者分别为定罪量刑的其本要素。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各阶级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 ,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叫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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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1 的法定说法是正确的 但是具体说法是错误的应该是对乙是故意杀人未遂,对对丙是过失杀人既遂

2是正确的
抽象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甲想杀乙,把文物当乙打坏 评价对乙是故意杀人未遂,但是却打坏文物直接构成过失损害文物罪,根据主观想犯重罪,而客观犯了轻罪根据竞合应该是故意杀人未遂
这是我的理解 不知正确与否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5-10
修订(个人观点):一、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想杀乙,误认为丙是乙,举枪杀死。(乙不在现场,且包括甲符合排除违法并不限于合法的情形)
无用理论你写的太抽象了,自己研究去吧。追问

那你讲讲理论,只要讲明白就好

追答

综合分析你想表述的是甲的错误判断导致的后果定论,一是计划针对实施的对象错误,且在场及不在场的区别,在场是误杀,不在场是故意杀害,其实乙在不在场,甲的主观意识已经形成,只是实施过程错误,导致结果错误。但因客观条件存在也就是实施过程中的条件不同,而定罪不同,是吗?其实甲已经有故意或是蓄谋,结果只是目的达到或是未遂,没有其他意义,很少能用的到。

第3个回答  2014-12-13
也就是说“对象错误”就是“认错人了”;“打击错误”就是“打错人了”。是不是可以这样说?
第4个回答  2013-05-10
对象错误中,对乙方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呢?追问

当然是故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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