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长鸡,产蛋鸡,肉用仔鸡的营养成分指标

生长鸡的营养成分指标

本标准规定了产蛋后备鸡、产蛋鸡、肉用仔鸡配合饲料的质量指标及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加工、销售、调拨出口的产蛋后备鸡、产蛋鸡、肉用仔鸡配合饲料。

2、引用标准

GB5917 配合饲料粉碎粒度的测定方法
GB5918 配合饲料混合均匀度的测定方法
GB6432 饲料粗蛋白测定方法
GB6433 饲料粗脂肪测定方法
GB6434 饲料粗纤维测定方法
GB6435 饲料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6436 饲料钙测定方法
GB/T6437 饲料总磷量测定方法
GB/T6438 饲料粗灰分测定方法
GB/T6439 饲料水溶性氯化物测定方法
GB 10648 饲料标签
LS81.1 饲料营养成分测定方法一般规定

3、技术要求

3.1感官指标
色泽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臭。
3.2水分
3.2.1北方:不高于14.0%。
3.2.2南方:不高于12.5%。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允许增加0.5%的含水量。
a、平均气温在10度以下的季节;
b、从出厂到饲喂期不超过10d者;
c、配合饲料中添加有规定量的防霉剂者(标签中注明)。
3.3加工质量指标
3.3.1成品粒度(粉料)
3.3.1.1肉用仔鸡前期配合饲料、产蛋后备鸡(前期)配合饲料99%通过2.80mm编织筛,但不得有整粒谷物,1.40mm编织筛筛上物不得大于15%。
3.3.1.2肉用仔鸡中后期配合饲料、产蛋后备鸡(中后期)配合饲料99%通过3.35mm编织筛,但不得有整粒谷物,1.70mm编织筛筛上物不得大于15%。
3.3.1.3产蛋鸡配合饲料全部通过4.00mm编织筛,但不得有整粒谷物,2.00mm编织筛筛上物不得大于15%。
3.3.2混合均匀度
配合饲料应混合均匀,其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10%。
3.4营养成分指标见下表:
项目|阶段|粗脂肪,%不低于|粗蛋白,%不低于|粗纤维,%不高于|粗灰分,%不高于|
产蛋后备鸡饲料|前期|2.5|18.0|5.5|8.0|
|中期|2.5|15.0|6.0|9.0|
|后期|2.5|12.0|7.0|10.0|
产蛋鸡饲料|前期|2.5|16.0|5.0|13.0|
|中期|2.5|15.0|5.5|13.0|
|后期|2.5|14.0|6.0|13.0|
肉用仔鸡饲料|前期|2.5|21.0|5.0|7.0|
|中期|3.0|19.0|5.0|7.0|
|后期|3.0|17.0|5.0|7.0|
注:各项营养成分指标含量均以87.5%干物质为基础计算。
3.5卫生指标
3.5.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3.5.2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饲料添加剂的规定。

4、试验方法

4.1试样及其制备:暂按LS81.1的规定执行。
4.2检验方法
4.2.1水分:按GB6435执行。
4.2.2成品粒度:按GB5917执行。
4.2.3混合均匀度:按GB5918执行。
4.2.4粗蛋白:按GB6432执行。
4.2.5粗纤维:按GB6434执行。
4.2.6粗灰分:按GB6438执行。
4.2.7钙:按GB6436执行。
4.2.8磷:按GB6437执行。
4.2.9食盐:按GB6439执行。
4.2.10代谢能:暂以组成配方的原料通过查表值(中国饲料成分及营养价值表,中国饲料数据库最新版,必要时检索)计算。
4.3试验测定值的双试验相对偏差按GB6432-6439和GB5917的规定执行。
4.4监测与仲裁判定各项指标合格与否时,必须考虑分析允许误差。在我国有关分析允许误差的通用标准尚未公布前,可暂按附录中的建议值执行。

5、检测规则

5.1感官指标、成品粒度、水分、粗蛋白为出厂检验项目(交收检验项目),由生产厂或公司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其余为型式检验项目(例行检验项目)。
5.2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生产厂可根据工艺、设备、配方、原料等的变化情况,自行确定出厂检验的批量。

6、判定规则

6.1感官指标、水分、混合均匀度、粗蛋白、粗灰分、粗纤维、钙、磷、食盐等为判定合格指标,如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应重新取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格者即判定为不合格。
6.2代谢能、粗脂肪、成品粒度为参考指标,必要时可按本标准检测或验收。

7、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标签:应符合GB10648的要求,凡添加药物添加剂的饲料,在标签上应注明药物名称及含量。
7.2包装、运输、贮存
配合饲料包装、运输和贮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类、分等贮存的要求,严防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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