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新闻学,传播学,产生的影响:
1、获取信息的门槛降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这为媒体的实际操作提供了法律政策的支持,做到了有据可依。大大降低了新闻媒体获知政府新闻的难度。
2、公众知情权得到法律保障
该公开的信息没有公开,公众可以追究有关部门责任。过去的公众完全处在被动接收的地位,如果政府不公开有关信息,公众也无能为力。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甚至互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3、媒体监督能力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范围,这些方面的公开是对媒介监督职能的考验和挑战。媒介监督的范围也随着信息公开范围的扩大而扩大。
4、媒体公信力的回归
在2003年SARS出现初,由于媒体的沉默或谎报,媒体公信力呈下降趋势。4月20号后,全国几乎所有媒体对SARS进行了充分的报道,较为出色的满足了社会公众的需求,也由此似的媒体的公信力得以回升。
5、尊重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freedom of the press),或称新闻自由权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使我国政府保证媒体和国民新闻自由的一项主要法规,媒体降可以更加方便地接近新闻源,为人民提供所需地各种信息。
6、塑造媒体新形象
霍夫兰“提出了传播者的个人权威和个人能力对传播效果的作用问题。
‘当传播者被认为是具有可靠和可信赖的这两种品德时,就会产生最大的效果’” 。
媒体在受众心目中的形象直接影响到信息传播的效果,而这两种品格的获得是要通过新闻自由和职业道德的。
传播障碍或传播隔阂的案例:
传播障碍包括结构与功能障碍,如制度是否合理、渠道是否畅通,功能是否正常等。传播隔阂指个人、群体、阶层、文化之间的隔阂、误解或曲解。
例如:党国的宣传口径、媒体管控、电影审核等意识形态方面的管控其实就是在一个社会中设置了层层障碍。包括如今党国的网络环境的高墙,也是一种传播障碍。
而传播隔阂更常见,当大陆的一些人被新闻联播或春晚感动得不要不要时,台湾民众是不能理解甚至鄙视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会新闻学,传播学,信息的透明度变高影响、信息的监督力度增强、保证新闻信息的严谨度,具体如下:
1、信息的透明度变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会使得信息更加快速,透明,及时的传播到老百姓的视野。而且对于也不会像以往一样,存在隐瞒,谎报等的现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信息的监督力度增强
政府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当于政府参与到信息的公开中,是新闻学和传播学是一个有力的监督,同时根据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参与到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3、保证新闻信息的严谨度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这样的情况下,新闻工作者在发布信息的时候必须保证准确无误,不会出现各种不够权威,没有证据的新闻。
传播障碍或传播隔阂的案例如下:
传播隔阂是由于社会信息系统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传播制度,传播渠道的不同导致的传播偏差和误解。
在传播过程之中,个体,群体,世代之间因为特定利益、价值、意识形态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导致了包括个人之间的隔阂、个人与群体之间的隔阂、成员与组织之间的隔阂、群体与群体、组织与组织之间的隔阂。这既包括无意的误解,也包括有意的曲解。
国家的宣传口径、媒体管控、电影审核等意识形态方面的管控其实就是在一个社会中设置了层层障碍。包括如今党国的网络环境的高墙,也是一种传播障碍。
而传播隔阂更常见,当大陆的一些人被新闻联播或国家的阅兵仪式感动得时候,外国民众是不能理解甚至看不起这种情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传百度百科-播隔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