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是一个事件(即“因”)和第二个事件(即“果”)之间的关系,其中后一事件被认为是前一事件的结果。一般来说,因果还可以指一系列因素(因)和一个现象(果)之间的关系。对某个结果产生影响的任何事件都是该结果的一个因素。直接因素是直接影响结果的因素,也即无需任何介入因素(介入因素有时又称中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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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刑法因果关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危害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作具体分析。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因果联系复杂性。
因果关系就是一个事件(“因”)和第二个事件(“果”)之间的关系,其中后一事件被认为是前一事件的结果。
一般来说,因果还可以指一系列因素(因)和一个现象(果)之间的关系。对某个结果产生影响的任何事件都是该结果的一个因素。直接因素是直接影响结果的因素,也即无需任何介入因素。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为转移。
2.因果关系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表现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查找原因。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因果关系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前一事实的发生,必然导致后一事实的发生,没有前边的因就没有后面的果,即必然的因果关系。在这样的情况下,对前一事实负有责任的人才对后一结果的发生负有法律义务。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通过立法或司法活动确认的、作为承担法律责任之基础的、存在于加害行为与加害结果之间的联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具有主观性。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事实联系(包括事实因果关系)为判断的物质基础,但它本身不是事实联系,也不是事实因果关系本身。事实因果关系仅仅是事实联系中的一种,事实联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它包括一定的条件。
在作为中,行为人直接利用事实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的因果关系,行为人通过一定的事实因果关系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有间接的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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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的特点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为转移。
2.因果关系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表现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查找原因。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刑法因果关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危害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作具体分析。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因果联系复杂性。
6.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的原因,在于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从而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它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除此以外,它的因果关系应与作为犯罪一样解决。
7.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刑法因果关系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客观基础,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