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登记对抗主义,不得对抗第三人,请教

关于登记对抗主义,即当事人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是啥意思啊 能否举例说明下哈 谢谢了

登记对抗主义,不得对抗第三人,其实主要是指在有瑕疵的法律关系中,或者是指在不知法律关系有瑕疵的情况下,做出有损其中一人或者是双方的损害行为,并非是故意性。
1、举例说明
甲方为了帮助乙方,所以把房屋抵押,可是并没有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后来甲方在做生意的时候亏本,没有办法偿还债权人的费用。债务到期之后,债权人就提出要求偿还账务,乙同样也要求优先抵押物的受偿权,这种情况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甲方和乙方虽然并没有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但是抵押合同已经成立,所以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方。根据这个房屋来看,债权人还有乙方都要求受偿,那么乙方还有债权人都应该按照债权的份额来受偿,乙方并不能够享受优先受偿的一个权利。
2、相应的一些规定
在我国物权公示中也有对应的介绍,这种例外情形主要也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有物权法,还有动产抵押权。
如果对于这一点大家并不是很清楚,也可以选择举例说明,比如甲方把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可是却并没有进行登记,接下来又转让给丙方,丙方去选择办理登记。这个宅基地的使用权就属于丙方。
但是也同样需要注意这里所说的第三方,属于善意的第三方,是指不知情的情况下更重要的是权力的强度很明显要超过与其他的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很明显第3方就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
通过这些大家也能够明白,在平时办理的过程中,每一个细节都不应该忽视,一定要引起重视,希望大家一定要掌握好一些正确的技巧,千万不要胡乱的操作,否则很可能会影响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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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06
对抗要件主义:不把登记(不动产)、交付(动产)作为物权变动要件,即无需登记、交付物权变动即有效,但该物权变动之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我国物权公示效力一般采成立要件主义,以对抗要件主义为例外,此种例外情形包括: 1、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127、129条; 2、地役权,《物》158; 3、动产抵押权,物188; 4、宅基地使用权,物153; 5、机动交通工具,物24。 例子,如甲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与乙后未登记,又转让与丙而丙去办理了登记,则此宅基地使用权属丙。强调一点一定要注意此处之所谓善意第三人,决不仅指其不知情一点,更重要的是他的权利强度本身就强一些,如例中之丙他之所以为善意第三人不仅因为他对已转让与乙不知情,更因为他去办理了登记,如他也未办登记则不为善意第三人。
第2个回答  2013-08-06
我再来举个例子吧。 甲将一套房屋抵押给了乙借款万,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来甲做生日亏本,无法偿还债权人丙万元。债务到期后,丙要求甲偿还债务,乙也要求主张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因如何处理呢? 根据物权法的新规定,甲与乙虽然对于房屋的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但抵押合同有效成立,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就房屋而言,如果丙和乙都要求受偿,乙和丙应按债权份额受偿,乙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8-06
[qq:13] 就是 登记了 不是成立要件 只是加了个保险 我太伟大了 解释得这么通俗 [em: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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