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8-06
对抗要件主义:不把登记(不动产)、交付(动产)作为物权变动要件,即无需登记、交付物权变动即有效,但该物权变动之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我国物权公示效力一般采成立要件主义,以对抗要件主义为例外,此种例外情形包括: 1、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127、129条; 2、地役权,《物》158; 3、动产抵押权,物188; 4、宅基地使用权,物153; 5、机动交通工具,物24。 例子,如甲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与乙后未登记,又转让与丙而丙去办理了登记,则此宅基地使用权属丙。强调一点一定要注意此处之所谓善意第三人,决不仅指其不知情一点,更重要的是他的权利强度本身就强一些,如例中之丙他之所以为善意第三人不仅因为他对已转让与乙不知情,更因为他去办理了登记,如他也未办登记则不为善意第三人。
第2个回答 2013-08-06
我再来举个例子吧。 甲将一套房屋抵押给了乙借款万,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来甲做生日亏本,无法偿还债权人丙万元。债务到期后,丙要求甲偿还债务,乙也要求主张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因如何处理呢? 根据物权法的新规定,甲与乙虽然对于房屋的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但抵押合同有效成立,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就房屋而言,如果丙和乙都要求受偿,乙和丙应按债权份额受偿,乙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8-06
[qq:13] 就是 登记了 不是成立要件 只是加了个保险 我太伟大了 解释得这么通俗 [em: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