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书面告知乙方,工作未满半年的怎么赔偿?谢谢

如题所述

甲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称为解除合同,不是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法定以及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合同终止。
甲方(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如果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不需要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也不需要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有的情形还可以要求乙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其它情形则属于违法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八十七条规定,需要像乙方支付经济补偿二倍的赔偿金,未满半年也就是一个月工资。
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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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1-07
这个不用回答太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乙方工作未满半年甲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半个月工资的赔偿标准
第2个回答  2013-08-02
如果因为自己的工作能力有限或达不用人单位的要求可以辞退、因为自己的性为被劝退的、没赔偿
第3个回答  2013-08-02
按未履行完的合同赔偿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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