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一)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
(二)被审计单位的性质;
(三)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
(四)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
(五)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
(六)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本章第二节至第六节的规定了解本条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根据本准则第四章的规定了解本条前款第(六)项。
在针对本条第一款各项确定风险评估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和相关审计经验,并识别本条第一款各项与以前期间相比发生的重大变化。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行业状况,主要包括:
(一)所在行业的市场供求与竞争;
(二)生产经营的季节性和周期性;
(三)产品生产技术的变化;
(四)能源供应与成本;
(五)行业的关键指标和统计数据。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处的法律环境及监管环境,主要包括:
(一)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行业特定惯例;
(二)对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活动;
(三)对开展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政府政策,包括货币、财政、税收和贸易等政策;
(四)与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和所从事经营活动相关的环保要求。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影响被审计单位经营的其他外部因素,主要包括:
(一)宏观经济的景气度;
(二)利率和资金供求状况;
(三)通货膨胀水平及币值变动;
(四)国际经济环境和汇率变动。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的业务性质或监管程度是否可能导致特定的重大错报风险,考虑项目组是否配备了具有相关知识和经验的成员。
扩展资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第四条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必要程序,特别是为注册会计师在下列关键环节作出职业判断提供重要基础:
(一)确定重要性水平,并随着审计工作的进程评估对重要性水平的判断是否仍然适当;
(二)考虑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是否恰当,以及财务报表的列报(包括披露,下同)是否适当;
(三)识别需要特别考虑的领域,包括关联方交易、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或交易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等;
(四)确定在实施分析程序时所使用的预期值;
(五)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六)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第五条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一个连续和动态地收集、更新与分析信息的过程,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的始终。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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