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病医保不需要年年申请。慢性病医保卡实行限期管理,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期限届满30日前进行网上复核。
根据《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宛人社医疗〔2016〕7号)文件精神,自2017年1月1日起,恶性肿瘤、异体器官移植、肺结核等19个病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
符合上述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申请后,由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就近受理,并组成专家鉴定小组进行初审、复审和公示,经办机构根据鉴定结果,为鉴定合格的人员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卡》。
持此卡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时可享受相应医保待遇。该卡实行限期管理,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期限届满30日前应进行网上复核。
扩展资料
慢性病医保报销办法
1、 手工报销必须材料:门诊慢性病卡、门诊病历、门诊结算单、现金发票、药品费用清单或处方复印件到医保中心办理。(注:慢性病网络开通后直接在医院结算)
2、 一个月内(按自然月计)所用的限定药品累计费用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在职个人自付20%,统筹基金支付80%;退休个人自付10%,统筹基金支付90%。
一个自然月份内限定药品费用累计不满300元的不能使用统筹基金。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门诊慢性病卡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南宁市城镇职工申报门诊慢性病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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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医保不需要年年申请,待遇期为5年,第5年须进行重新申请鉴定。
异地居住的慢性病人员,可将已选择备案的居住地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本人门诊特殊慢性病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并报所在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异地申报门诊慢性病的人员,可于每年年初按规定申请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在其选择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开具的检查、治疗、药品,需本人先行垫付医疗费并留存相应的发票、检查报告单、处置单及处方,于当年11月下旬将门诊医疗费票据上报至原单位或社区街道经办人处,由经办人到社保局审核报销。
患多种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最多申请鉴定享受两种慢性病待遇。待遇期内有意愿变更已批复慢性病病种的,须年初主动停止相应病种的慢性病报销待遇,待新病种批复后才能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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