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

11月28日晚,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人民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110指挥中心立即指派民警陈某(男)、孙某(男)赶赴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0岁)和王某(女,17岁)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李某和赵某当场抓获。陈某、孙某将张某、王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并补办了传唤文书,当晚11时30分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决定对张某、王某二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通知了家属。11月29日上午11时,经报县公安局局长批准,决定立案侦查。11月30日上午8时,民警陈某、孙某对张某、王某分别进行了第一次讯问,上午10时,将二人送看守所羁押。由于看守所房间紧张,将张某、王某分别与同性成年人关押在用一个房间。
侦查过程中,张某委托的辩护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10日后才安排会见。被害人钱某(女,27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刺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上海状况,但钱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侦查人员通知目击证人李某、赵某到公安局内部招待所内的一个房间,由民警陈某、孙某进行了询问。陈某、孙某将张某从看守所提审到派出所再次进行了讯问,由于犯罪嫌疑人张某是聋哑人,就由通晓聋哑手势的犯罪嫌疑人王某进行了翻译。张某供认还曾盗窃某工厂价值3000余元的铜管,根据张某的供述,民警陈某、孙某经出示工作证件,对其往所进行了搜查。
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并说明正确做法。

  要判断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错误,须参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评判才能有答案。
  办案过程中的错误包括:程序错误,行为错误,动机与结果错误,没有描述问题表现和过程结果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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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17

    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是在立案之后,顺序出现错误

    应当在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4小时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王某为未成年人,不得与同性成年人关押在同一房间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被害人拒绝人身检查的,不得强制进行

    询问证人不得在侦查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只能在证人指定地点或者侦查机关进行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不得将其提审出看守所进行讯问

    应当为张某另行指定翻译人员,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当单独进行

    对住房进行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件,而非工作证件

追问

请问可以给出依据吗,谢谢

追答

都是刑事诉讼法里面的,你自己翻一下吧,我把点都给你指出来了,你花点时间对照法条去找出来就行了,没什么技术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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