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优惠,并已去税务机关做了备案

现在申报免抵退税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对外开具的发票,但由于我们单位开具的都是电子发票,请问这项资料应如何提供?

可以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电子数据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四条第(六)款第1点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的日期为准),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应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的原件及复印件。
所以,您单位可以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电子发票的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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