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假定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预计在未来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额;商品销售成本按发生的经济业务逐笔结转。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均为主营业务;所提供的劳务均属于工业性劳务。商品、原材料及劳务销售均为正常的商业交易,采用公允的价格结算。除特别指明外,所售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
甲公司20×9年12月发生的经济业务及相关资料如下:
(1)12月1日,与A公司签订合同,向A公司销售商品一批,以托收承付方式结算。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1 000万元,实际成本为800万元。12月5日,商品已发出并向银行办理了托收承付手续。
(2)12月10日,收到A公司来函。来函提出,12月5日所购商品外观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在销售价格上给予8%的折让。甲公司同意了A公司提出的折让要求。12月12日,收到A公司支付的含增值税额的价款1 076.4万元(A公司已扣除总价款的8%),并收到A公司交来的税务机关开具的索取折让证明单。甲公司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12月12日,与E公司签订合同,向E公司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一条生产线,销售价格为8 000万元,实际成本为7 200万元。该合同规定:该生产线的安装调试由甲公司负责,如安装调试未达到合同要求,E公司可以退货。至12月31日,货已发出但安装调试工作尚未完成。
(4)12月16日,与G公司签订合同销售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的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增值税额为85万元;实际成本为460万元。货已发出,款项已收存银行。
(5)12月20日,向H公司出售一项专利权,价款为765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专利权的账面价值为602万元。出售该专利应交纳营业税38万元。
要求:(1)编制20×7年12月甲公司上述经济业务的相关会计分录。
(2)计算20×7年12月甲公司的利润总额和所得税费用。
(3)编制20×7年12月甲公司与所得税有关的会计分录。

(1)编制20×7年12月甲公司上述经济业务的相关会计分录。
(1)借:应收账款--A公司 117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1000*17%=17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万元
贷:库存商品 800万元
(2)借:银行存款 1076.4
  贷:应收账款 1076.4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8%=8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0*17%=13.6
  贷:应收账款 93.6
(3)借:发出商品 7200
  贷:库存商品 7200
(4)借:银行存款 585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万元
借:其他业务成本 460万元
贷:原材料 460万元
(5)借:银行存款 765
  贷:无形资产 602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8
    营业外收入 125
(2)计算20×7年12月甲公司的利润总额和所得税费用。
利润总额=1000-800-80+500-460+125=285万元
所得税费用=285*33%=94.05万元
(3)编制20×7年12月甲公司与所得税有关的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94.0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94.05万元
借:本年利润 94.05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 94.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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