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国有企业MS集团高级工程师白某执行单位指定的科研任务完成了一项重大职务发明创造A,2002年5月被授予了我国发明专利权。2004年2月白某退休受聘于另一家民营企业。2006年1月,该民营企业完成并申请了发明专利B,发明人为白某,此后该民营企业开始投入大量资金生产该发明产品。2007年8月,该民营企业的发明专利B初审公告,MS集团得知后认为,该民营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B系白某在MS集团的本职工作之继续研究,其研究成果属于MS集团的职务发明。
请问:(1)MS集团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与该民营企业就B专利申请权的纠纷?
(2)MS集团的职务发明创造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你好,有两点疑问:
关于(1),文中没给出任何资料显示B为A的延续,白某2002年5月在MS集团发明的A被授予专利权,2004年2月跳槽到某民营企业后2006年1月才发明的B。
关于(2),显然B是白某拿着该民营企业的工资、用该民营企业的资金与设备发明出来的,为什么会是MS集团的职务发明?
不解不解,有合适的答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