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题,求解答!

大型国有企业MS集团高级工程师白某执行单位指定的科研任务完成了一项重大职务发明创造A,2002年5月被授予了我国发明专利权。2004年2月白某退休受聘于另一家民营企业。2006年1月,该民营企业完成并申请了发明专利B,发明人为白某,此后该民营企业开始投入大量资金生产该发明产品。2007年8月,该民营企业的发明专利B初审公告,MS集团得知后认为,该民营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B系白某在MS集团的本职工作之继续研究,其研究成果属于MS集团的职务发明。
  请问:(1)MS集团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与该民营企业就B专利申请权的纠纷?
  (2)MS集团的职务发明创造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你好,有两点疑问:
关于(1),文中没给出任何资料显示B为A的延续,白某2002年5月在MS集团发明的A被授予专利权,2004年2月跳槽到某民营企业后2006年1月才发明的B。
关于(2),显然B是白某拿着该民营企业的工资、用该民营企业的资金与设备发明出来的,为什么会是MS集团的职务发明?

不解不解,有合适的答案吗?

MS集团可以请求专利局宣告发明专利B无效。在请求书上可以列举B是A的延续,B的专利保护权限也正是A的保护权限。且A和B的发明人为同一个人。这种情况下MS集团的胜诉可能性要大得多。
MS集团的职务发明创造的主张当然成立,因为根据专利法有关职务发明的条款白某是拿着MS集团的工资使用MS集团的设备仪器仪表资金等,确实属于职务发明

在A的专利权力请求书中一定能够载有专利保护请求范围,那么这个范围一定也是B专利的请求范围,不论产品是否相同但二者请求保护的专利权力相同。这就是B产品是A产品的延续,且B和A为同一个人所发明。白某在MS集团时是挣工资用集团的设备和资金发明的,所以A是白的职务发明。
现在可以请求专利局宣告B产品的专利保护权和A相同,A发明在先B应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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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07
一,MS集团的职务发明创造的主张。不能成立。

1,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2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

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3,此专利发明不属于职务发明。2002年5月被授予了我国发明专利权。2004年2月白某退休受聘于另一家民营企业。2006年1月,该民营企业完成并申请了发明专利B。已超过一年期限。

白某申请发明专利B,不是执行MSMS集团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4,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不享有本国优先权(MS集团没有本国优先权)。
二,MS集团可以假冒专利,向该民营企业主张权利。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第2个回答  2013-05-20
无效的B专利所需要提供的证据是破坏B 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三性证据,而其发明人是否同人跟专利有效与否无关,所以是否无效成功要看无效证据,而离职一年后的白某,并不受法律关于职务发明方面的限制,那么目前解决办法利用子母专利的方式限制对方尝试一下可行否,至于问题一,集团可以通过在当地中院提起专利权属纠纷来争B专利权,但成功机会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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