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母于1977年至1980年三年间在江西省吉安市桐坪公社林场知青点下放,80年分配在江西省吉安市滚针轴承厂幼儿园工作。1990年10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因家母于1997年3月顶替家父在景德镇陶瓷学院工作,按学校当时要求,大集体转国营需丢弃原大集体工龄。现家母已近退休,发现当时学校人事将家母下放的三年工龄一并删除了,拟向学校要求申诉,又发现学校将家母1997年之前档案全部遗失。
现请教各位:
1、学校将家母档案遗失,应该如何追回?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指出“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下放工龄理应纳入到家母工龄当中,应如何向学校追回工龄和13年来的损失?
家母下放是事实,有事实依据,与档案遗失没有必然关系。有相关部门的相关证明是否能够作为追溯工龄的依据?
3、1997年大集体转国营是否必须丢弃原大集体工龄?国家当时对此是否有硬性要求?目前对该情况是否有相关处理办法?
家母任教30余年,但计算退休年龄才13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退休工资仅为原工资70%。对于一名为哺育国家初生的太阳燃尽心血、为祖国的幼育事业付出一生的教师来说,情何以堪啊!还请有相关法律知识、相关遭遇的仁兄指点。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