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一人名下,卖出后增值部分怎样分配?

2012年5月,甲和乙共同出资购房,总额为80万(各自出资50%,即40万元),但房屋产权登记在甲方一人的名下。当时双方也签了协议,表明以后房屋不管增值还是贬值,都按各占50%的份额共有。

房子在2013年6月卖出,卖房款税后共得110万。

请问在法律上,乙方能否获得增值部分30万元中的15万呢?还是,只能认定乙方按出资的数额,只能得回40万?
【疑问的关键在于:对于房产这样的特别财产,“登记主义”是否优先于“私下的双方协议”?即 没有登记在名下的乙方,该私下的协议上所写的权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依照上述规定,有约定依约定。该房子要是在贬值的情况下,亏损部分就自动扣除原出资数额,现在增值啦,增值部分应当是按照实际出资数额进行分配。追问

民法通则 规定的是合伙人,即合伙经营企业的行为,跟我所提问的 购买 商品 的情况,应该不能混为一谈吧?

追答

民事行为有合伙人之行为,不能把合伙民事行为统称为合伙企业。所谓企业:《辞海》1979年版中,“企业”的解释为:“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经济单位”。但民法所规定的合伙人是指合伙民事行为。如: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企业应当是有“法人”之规定。

追问

但是《民法通则》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购买商品房的行为应该不能理解为“经营、劳动”吧?谢谢!】

追答

合伙企业它不是包罗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统一合伙,而是在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基础上专以规定商事合伙为其任务的商事法律。因此不能把民法的“合伙”理解为“合伙企业”。既是有民事合伙的规定,其法律关系就应当依照民法进行调整。同时该房子有“协议”约定:“表明以后房屋不管增值还是贬值,都按各占50%的份额共有。”一般民事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硬性规定,均是有效的。《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乙方在该房产虽未有登记,但不影响“合伙”约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6-30
这个毫无疑问 ,就是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利润 ,不区分登记在谁的名下 ,各得百分之50 。如果运作期间 ,有人付出较多劳动力 ,可以折算成工资给予发放 。剩余部分再行分配 。追问

谢谢!但本问题不是说共同投资开办企业。

第2个回答  2013-06-30
可以获得增值部分,平均分配。
第3个回答  2016-01-08

    共同出资就是共同财产。

    卖出后的所有应该是共有。

    既然分配有问题可以去协商解决。

    解决不了就寻求法律帮助。

第4个回答  2013-06-30
可以要求增值部分,私下协议有效追问

谢谢回答!请问这方面有没有具体的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呢?还是根据法理上的推敲得出来的一贯的司法实践作这样的处理?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