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的英美法的历史沿革

如题所述

英美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其法律的发展比较平稳,分为三个时期:
1. 英美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随着王权的强大和完善的皇家司法机构的建立,逐渐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大法律渊源,从而确立了英国封建法律体系。
普通法律的形成。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由普通法法院创制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通适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衡平法的兴起。由于普通法自身存在缺陷,为适应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衡平法应运而生。它是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范,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命名“衡平法”。15世纪正式形成了衡平法院,并逐渐发展为一个独立与普通法的衡平法体系。
制定法的发展。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文明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1215年的《大宪法》是制定法发展的重要进程根据它的规定逐渐形成英国国会,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渐上升。
2. 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这次革命使英国古老的封建法制有所触动主要体现为:(1)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地位提高。(2)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3)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3. 现代英国法的发展。两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的国际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与此相适应,法律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2)选举制进一步完善,基本确立了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选举制度。(3)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4)欧盟法成为英国发的重要渊源。 美国法和英国法存在着很深的历史渊源关系,从一开始就被打上了英国法的烙印,是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它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时期。
1. 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 。殖民地时期,英国战胜其他列强后,殖民地各地相继使用英国普通法。但是18世纪中期前,各殖民地实行的法律还是比较原始和简陋的,有的殖民地甚至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英国法并没能在北美取得支配地位。随着英殖民者对殖民地的压迫的加深以及殖民地社会条件的变化,特别是《英国法释义》的出版,英国法得到普及,到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2. 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这段时期,是美国法的形成时期。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美国法。1830年之后,《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对英国法批判吸收并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
3. 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这是美国法的改革与发展时期,在此期间,美国法进行的民主化改革,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具体体现在:废除努奴隶制的修正案正式生效;在财产法方面确立了外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对烦琐的诉公程序实行了改革;建立了富有美国特性的判例法理论;法学教育中心从律师事务所转让到法学院校;各州法律主县统一化趋势。
4. 现代美国法。与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政治经济集中相适应,美国的法律较19世纪末以前有了较大变化:
一是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加强。1923年成立法学会,之后陆续出版了《法律重述》、《美国法律汇编》(或称《美国法典》)等重要法律文献。
二是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
三是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如“新政”时期颁布了一系列整顿工业、银行、农业以及劳工的法律等,反垄断法为新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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