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个工作日内。
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备案机关)备案。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5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资料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预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备案机关在验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后,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验收备案意见并签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扩展资料
竣工验收的依据可概括以下九点:
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各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承包合同文件;技术设备说明书;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其他规定。
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和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要按照签订的合同和进口国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进行验收;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建设项目,应按世界银行规定,按时编制《项目完成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竣工验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