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偶然因果联系和介入因素的区别

案例A,甲企图强奸乙,乙慌忙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丙驾驶汽车正常行驶过来,乙未躲闪,丙踩刹车但仍然撞到乙,乙当场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偶然的因果关系案例B,甲将乙砍了7刀,致乙重伤,后甲经不住乙的哀求送乙去医院治疗,途中遭遇丙,丙超速驾驶,发生车祸,乙当场死亡,甲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丙的行为构成介入因素 分析这两个案例,讲述如何区别偶然因果关系和介入因素重点分析:1,偶然因果关系与介入因素的区别 2,实际做题中如何简单有效的区别 3,偶然因果关系和介入因素的区别是不是看第三人的行为违法与否,不违法则是偶然因果关系,违法则是介入因素

结果情形下行为与结果的联系。它是两个首尾连接的必然因果关系之间的联系。如教唆犯的教唆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间接因果关系;如行为人的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间接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是发生在两个必然因果环节发生联系的情况下,即第一个原因在引起一个必然结果的过程中或引起后,又偶然与另一原因相交叉或相衔接,又引起另一结果发生。是由偶然因果关系连接两个必然因果关系,是由一个“偶然”将两个“必然”联系在一起形成的因果关系链。

  第二,次要性。最后结果发生的根据存在于后来出现的原因之中,也就是说,后原因对结果的发生起了决定性作用,起决定作用的是后原因而不是前原因。否则前原因与后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了。但是,先前的原因也是最后结果的发生所必不可少的,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前原因决定发展的趋势,后原因改变了发展方向,如果前原因前结果与后结果没有紧密的联系,则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这种作用关系也不可能存在偶然因果关系,充其量只是一个客观联系的一般条件。将前因理解为后果的次要原因更为妥当。

  第三,复杂性。社会现象或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内在联系,有的是外表联系;有的是必然联系,有的是偶然联系。因果关系大多是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在抽取特定环节时必须多方考察。偶然因果关系经人为的简化和孤立加以考察,它至少有三个因果关系链,一个偶然因果关系链和两个必然因果关系链,在每个关系链中又可能存在多因或多果或多因多果同时存在的情形。在多因的情况下,毫无疑问地要区分主要次要原因,这都使得因果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加大了考察分析因果关系的难度。

  试举例说明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如甲骑车将乙撞倒在马路上,恰巧丙驾驶汽车而将乙扎死。该案例中乙因为被甲车撞而倒地,甲的行为与乙的倒地有必然因果关系;乙被丙开的车碾压而死,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必然因果关系;但乙倒地时丙正好开车过来则具有偶然性,因为乙倒地与丙的车开来的联系是不稳定的,并非乙倒地车肯定就来,或者是车来前乙必然倒地。一个被撞倒在马路上的人不是必然要被过往车辆碾压,但在马路上随时都有车通行,一个突然倒地的人被车碾压的可能性是确实存在的,在马路上突然倒地与被车碾压存在偶然因果关系,由此可以认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刑法上偶然因果关系。关系链是:甲撞乙-乙倒地-车扎倒地乙-乙死亡。四个现象分别是前因、前果、后因、后果。甲撞乙与乙死亡之间就是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又如上例中,若甲被撞倒在车流很密的高速公路上,被来不及刹车的数辆汽车扎死。此种情形下,即可以认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因为此时甲必然要被车辆扎死,特别是行为人故意利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来杀人时,更应认定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必然因果关系。

  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依据,并不是所有的具有刑法因果关系的行为都要被追究责任,否则,犯罪构成就是一要件而不是多要件了。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刑法偶然因果关系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具有刑法偶然因果关系(当然更是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一律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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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03
所谓因果关系,就是指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原因与结果这种关系。在明确这一点,再对你所提出的问题加以分析。 (一)偶然的因果关系是与必然的因果关系相对应的概念。必然的因果关系,是从哲学认识论的高度来理解,其表示结果是主体行为所引起的合乎客观规律的必然表现。比如在案例B中,甲用刀砍乙的行为致使乙重伤的结果,这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就是必然的因果关系。至少,我还没听过刀砍到人身上有不受伤的。而偶然的因果关系,则反面转述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不能发生,只是因为外部客观,主观原因介入而导致结果的发生。如在案例A中,我们都知道强奸一个人在通常情况下被害人的死亡,是犯罪嫌疑人的暴力行为所直接导致。而案子发生的实际情况是甲的暴力行为迫使乙逃跑而被车撞死,这样的暴力行为与车的结合共同导致乙的死亡,这种就是偶然的因果关系。 (二)介入因素则是介入犯罪人行为与结果之间,且能为刑法所评价的外部主客观因素。包括第三人的故意过失行为,被害人的故意过失以及其他主体的合法行为等。如案例子B所列举的情况,司机引起的车祸介入在甲砍人行为乙死亡之间,并阻碍了甲行为对乙死亡发生的作用力,从而割断了甲伤人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甲对乙的死亡是不用负刑事责任。 (三)关于你所说的二者之间的比较与区别。偶然因果关系是相对必然因果关系而言,是犯罪嫌疑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类型,是通常并不会发生的客观联系。其理论分类的意义在于为刑法的价值评价介入提供基础。为什么这么说呢?在我国相当长的时期内,受苏联法学的影响,认为行为人要承担刑事责任都必须是在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如甲明乙有心脏病,故意辱骂乙导致其病发死亡。从医学角度来说,心脏病发才是乙死亡的主要和直接原因,该二者之间是必然的因果关系。而甲与乙之间只是偶然的因果的关系而已,现实中就失去了对甲追究责任的基础,放纵了犯罪人。这种把哲学上的因果认识论与法学的因果关系论混淆在一起,从而对犯罪人罪责的追究提出了过于高的要求,很多时候与社会通常的价值观念认同相矛盾,在现今理论与实务上已经没有了生存的土壤。 这也是我国有些学者如北大的陈兴良教授极力提倡事实与价值的双重因果关系评价理论的初衷。即刑法的因果关系认定不仅仅要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客观因果联系,而且要对该种因果关系做出能为刑法所规制的评价。其与哲学认识论上的纯粹探求客观联系的因果关系是有区别的。从事实认定再到价值评价的进阶方式,这样就能一开始尽量避免人为的主观因素的干扰,从而实现罪责相适的正义诉求。 而介入因素则指犯罪嫌疑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外部介入的一系列主客观情况。其是一个中立客观的概念,并不存在任何的评价因子。这也是区别偶然因果关系的根本。该因素既可能阻断前述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可能一起结合而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还可能对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等情形。介入因素可以表现为偶然的因果关系形式,如案例A中。也可以表现为必然因果关系形式,如第三人的故意介入。 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法学理论上一个最具有争议的问题,如果你有兴趣可以多找找基本这方面的专著,自己去了解与体会。我的能力也很限,只能给你提供上面的东西。希望能让你满意。 这也是为什么我国有些学者极力推崇英美法系的事实与法律的双重因果关系理论的原因。这种从事实再到价值的评价过程不容易造成认识因素上的重复评价。(这可以延伸到张明楷教授极力提倡的犯罪构成三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的原因) 与外部其他因素的结合而导致结果的发生。而介入因素则是指在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上介入了其他因素,因此,偶然因果关系强调基础行为与外边因素结合,而介入因素则不仅涵概了结合的情况,也包括了二者不能并存的情况。第二。偶然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行为并不必然,合乎规律的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如甲只是因为工作中不小心划伤了乙,而乙因为是血友病患者,结果导致乙死亡。如果甲对乙的身体特质不知情,则只要尽到合理注意人的义务,对乙的死亡就不必负刑事责任。此时甲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就是偶然的因果关系,只是乙自身特殊体质的介入结合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从上述可以看出,偶然因果关系的存在必须是
第2个回答  2013-07-03
我个人认为不是吧,偶然的因果关系是不能予见突发的,介入因素是第三人的行为能予见而有过错才对
第3个回答  201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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