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入因素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影响

如题所述

介入因素的存在可能造成刑法上因果关系的中断,而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存在的标准是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在足以引起因果关系中断的重大介入因素存疑时,应认定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宣告被告人无罪。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介入因素是否属于行为人的管辖范围。
一、介入因素三标准:
1、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者,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这里的作用大小,是指先前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大小。这种危险性大小,是根据生活经验的盖然性大小(概率大小)来判断。一般认为,重伤行为对死亡结果作用大,轻伤行为对死亡结果作用小。
2、介人因素异常性的大小这是指在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流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异常。对此主要考察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的关联性大小。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先前行为导致的,则介入因素这里包括四种情形:先前行为必然导致介入因素出现;先前行为通常导致介入因素出现;先前行为很少导致介入因素出现;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的出现无关。大致而言,前两种情形的介入因素不算异常,后两种情形的介入因素较为异常。
3、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者,则表明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上述三点需综合判断,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得出最终结论。
二、刑法多因一果如何定罪:
1、先行行为导致最后结果发生的概率的高低。概率高者,因果关系存在;反之,不存在。
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介入因素过于异常的,先行行为和最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存在;反之,因果关系存在。
3、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影响力大者,因果关系不存在;反之,因果关系存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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