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工地上有工人从架子上摔下来,双足跟骨轻微骨折,没有住院,医生说三个月不让走路,该怎么赔偿?

私下该赔偿多少钱

一、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原工资不变)。

二、治疗终结后进行工伤鉴定,按工伤等级享受工伤待遇。工伤待遇在《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至45条进行了规定。

附:《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至45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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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9-15

    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适用法律规定赔偿。

    双足根骨轻微骨折,是两处伤残,分别符合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5.10十级”“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之规定,应分别评定为十级伤残。因为两处伤残等级相同,可以晋升一级为九级伤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有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为9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所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所在单位没有参保的,均由所在单位支付。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2个回答  2018-09-19
1、首先医疗费得付;
2、还有这三个月不能工作的工资你可以计算一下也得给赔付;
3、剩下的就是生活费以及别的一些花销,反正综合一下看看多少钱,起码得让人家在这三个月里不工作的情况下够维持家庭开销的才行。
第3个回答  2018-09-15
请律师
第4个回答  2018-09-15
咏怀古迹·其三(杜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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