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最新

如题所述

校外培训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如下:

1、设立条件: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规定的举办者;有合法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办学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符合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管理制度。

2、培训内容: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以提升中小学生兴趣、拓展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培训活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展与学校课程内容和招生入学挂钩的培训。

3、培训时间: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4、培训师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内容和培训对象的年龄、学科特点和培训需要,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职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5、培训材料: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选用正式出版物或通过审核的自行编写的教材。招生对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面向全国范围内招生,培训对象一般限于本省域内的中小学生。

6、收费管理: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

7、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理制度,指导其规范发展。

8、培训机构审批: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审批,并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审批时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是否具备必要的办学条件,是否具有合理的教学计划和教材,是否具有相应的师资力量和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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