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监理与政府质量监督的区别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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