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营养费如何计算

如题所述

交通事故中的营养费具体看有没有医院的加强营养的建议,一般是二三千元。

交通事故中伤者的营养费应当以医嘱为准,医嘱上没有加强营养的,一般不支持营养费。关于数额,一般是由法官根据伤者的实际情况酌定,也就是说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在珠三角地区,一般为500-1500元,也有判200元的。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解释》第24条仅有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因此营养费的索赔主要是根据医院和法院的酌情处理,在法院举证中,医院的医生意见就非常重要,是最主要的交通事故赔偿索赔依据。

在实践中受害人主张时需要获得医院的营养或处方证明,这些证明是法院审理的参考依据。

营养费一般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所占的比重不大,但却是争议很大的一个方面。需要交通事故律师办理案件时,应该认真审查证据,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否则将不会或者获得比较少的营养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养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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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4-26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的营养费,是指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受损,在康复期间日常饮食不能满足需要时,受害人进行其他必要饮食营养而所必须支出的饮食费用。

一,营养费用的范围。

1, 营养费用是日常饮食所不囊括的费用。

即当事人对营养费用的请求是排除一般饮食费用范围的请求,营养费效果的产生是受害人通过一般饮食所无法达到的。

2, 营养费用为恢复身体健康所必须。

即受害人对营养费用的要求是为身体的健康恢复所必要的,或是具有紧迫性质,只有此种条件下受害人才可以对营养费用提出赔偿请求。

二,营养费用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4条中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因此对于营养费用的确定额度可以参照两个方面来进行。即:

1, 以身体受损程度为依据。

身体的受损程度可以依据医院的诊断证明,若是造成伤残的,可以依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等级证明来确定,受伤程度越高,所获得的营养费用也应该越高。

2, 以医院开出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对于医院的诊疗单据,例如当其注明需要加强特别营养时,就可以认定存在营养费用的额外承担问题。

三,营养费用的赔偿。

1, 赔偿期限。

既是为康复所必须,那么关于期限的认定应该为受伤治疗之日起,到基本康复之日期间所必要的营养费用支出。

2, 赔偿原则。

法律没有具体的营养费用赔偿标准,实践中,法官可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情况,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支付能力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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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10-14
  1、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品质,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  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3、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请法医作出鉴定确定。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1、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该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的义务。  2、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三款规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但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四节“检验、鉴定”中,对于财产损失评估的时限没有明确要求。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10-20

对方要求我赔偿营养费,营养费是什么?

第4个回答  202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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