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营养费具体看有没有医院的加强营养的建议,一般是二三千元。
交通事故中伤者的营养费应当以医嘱为准,医嘱上没有加强营养的,一般不支持营养费。关于数额,一般是由法官根据伤者的实际情况酌定,也就是说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在珠三角地区,一般为500-1500元,也有判200元的。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解释》第24条仅有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因此营养费的索赔主要是根据医院和法院的酌情处理,在法院举证中,医院的医生意见就非常重要,是最主要的交通事故赔偿索赔依据。
在实践中受害人主张时需要获得医院的营养或处方证明,这些证明是法院审理的参考依据。
营养费一般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所占的比重不大,但却是争议很大的一个方面。需要交通事故律师办理案件时,应该认真审查证据,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否则将不会或者获得比较少的营养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养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的营养费,是指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受损,在康复期间日常饮食不能满足需要时,受害人进行其他必要饮食营养而所必须支出的饮食费用。
一,营养费用的范围。
1, 营养费用是日常饮食所不囊括的费用。
即当事人对营养费用的请求是排除一般饮食费用范围的请求,营养费效果的产生是受害人通过一般饮食所无法达到的。
2, 营养费用为恢复身体健康所必须。
即受害人对营养费用的要求是为身体的健康恢复所必要的,或是具有紧迫性质,只有此种条件下受害人才可以对营养费用提出赔偿请求。
二,营养费用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4条中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因此对于营养费用的确定额度可以参照两个方面来进行。即:
1, 以身体受损程度为依据。
身体的受损程度可以依据医院的诊断证明,若是造成伤残的,可以依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等级证明来确定,受伤程度越高,所获得的营养费用也应该越高。
2, 以医院开出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对于医院的诊疗单据,例如当其注明需要加强特别营养时,就可以认定存在营养费用的额外承担问题。
三,营养费用的赔偿。
1, 赔偿期限。
既是为康复所必须,那么关于期限的认定应该为受伤治疗之日起,到基本康复之日期间所必要的营养费用支出。
2, 赔偿原则。
法律没有具体的营养费用赔偿标准,实践中,法官可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情况,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支付能力酌情确定。
对方要求我赔偿营养费,营养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