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交强险上路出车祸责任划分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应根据驾驶员的违章行为与事故责任确定,与是否购买交强险没有因果关系。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其次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