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一条法律法规依据在哪里?

招标阶段:工程量清单为准,如果认为清单有问题,可以在答疑期间内提出,要求招标方作出书面解释。如果清单量出现重大错误即使未提出质疑,结算也应按实际结算,甲方为清单量负责,也承担清单错误风险。
实施阶段: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解释顺序进行分析:
①本合同的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
③投标书及其附件;
④本合同专用条款;
⑤本合同通用条款;
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⑦图纸;
⑧工程量清单;
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上述合同文件应能够互相解释,互相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不一致时,上面的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

这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法院判决的强制执行的司法解释不是法律法规里的但是与法律法规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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