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材料

如题所述

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材料如下:
1、填写《医疗保险职工医疗费申报明细表》并签章;
2、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票据及处方;
3、门诊病历本、特殊病门诊病历本及相关记录复印件;
4、因急诊或医保中心批准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人员和异地安置人员报销需另提供医疗费明细、处方、长期医嘱、临时医嘱;
5、《特殊规定病种审批表》复印件。
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是一个医保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起付线400元,符合规定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待遇相同。
享受特殊病种治疗医保待遇有:
1、恶性肿瘤治疗,指门诊就医中发生的化疗、放疗、内分泌特异治疗、细胞免疫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门诊治疗相关费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药品、手术、检查费用;
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3、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异治疗;
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双向情感障碍、中重度阿尔兹海默症的专科治疗;
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
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7、血友病治疗;
8、肺结核治疗。
特殊病种的门诊报销是不设起付线的,而且一般可以按照患者实际支付费用的75%的比例来计算补偿,如果超过了年度限额医保的话,则不予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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