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的,不能买卖也不能抵押,抵押的应该是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抵押问题。单独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除荒地使用权外,其他都为法律所禁止。地上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一同抵押的,如属企业房产,法律允许,但以后能否转让变现则无法律规定。实践中是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下列集体土地可以抵押:
(一)经发包方同意的农民依法承包的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该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下列集体土地不得抵押: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乡镇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三)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集体土地;
(五)被依法查封的集体土地。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在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方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生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集体土地
不能由法院拍卖
一、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的,不能买卖也不能抵押,抵押的应该是土地使用权。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抵押问题。单独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除荒地使用权外,其他都为法律所禁止。地上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一同抵押的,如属企业房产,法律允许,但以后能否转让变现则无法律规定。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本条第一项“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包括了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农舍、木本植物,在广义情况下还可包含多年生的草本植物(一年生的草本植物一般不认为是土地附着物);
第二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的,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是典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七项是兜底条款,在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所有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都可以抵押。
《担保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三)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与物权法规定大同小异,只有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了一项禁止性规定: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再往下梳理部门规章,我们发现国土资源部曾经在1995年下发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作了细化。
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该规定于1995年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担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