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如果一个员工他想在提出辞职报考后的一周就可以走人,那么公司应该如何应对?如果公司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关于“不提前30日辞职”的一些处罚或者硬性要求,可不可以扣除后面没有工作的工资以及五险一金等等福利??比如员工提交辞职报告后,公司同意7天后可以离职,公司发工资的时候是不是可以只发这7天的工资,五险一金应该按最低基数缴纳还是不缴纳?因为7天的工资很多工种是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的,但是如果必须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公司这边就会有损失啊。如果公司不同意员工这样的辞职申请,过了7天,员工不来上班了。按照公司规定旷工3天就视为自动离职,这种情况下公司要不要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如果恰好他的工资结构含有全勤奖、交通补贴等等各种补贴,是不是可以扣除这些补贴?这种旷工离职的情况,公司是不是就可以不必为员工开离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