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是这样的,我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今年7月1日-8月31日,合同上注明,若乙方(我)在试用期期间离职,公司将不予发放当月工资。
我觉得这样太不公平了,所以了想9月1日的时候去辞职,这样应该就不算是在试用期内离职了吧?
可是,好像劳动合同法,好像是需要提前30日,想公司递交申请。
那我这种情况,算怎么样啊,试用期刚刚结束,正式工还没开始,我就递交辞职。这样子,我还需要提前30日吗?如果不需要,那我8月份的试用工资还能拿到吗?
问题是'我的那些考勤记录不全啊'有段时间出差在外'那怎么办啊?
就是说签订的合同上这样写是违法的,如果公司不给我发试用期的基本工资,我可以去投诉,是吧?
追答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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