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算不算国家工作人员,急!

我想问辅警能否作为贪污的主体

辅警是合同工,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中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以下几类人员:

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家各级权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全国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审判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5、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6、军队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7、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专职从事公务的人员。 此外,在行政机构改革中,一些原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关被撤销或改变体制而组成的“公司”。

若靠国家行政拨款,主要担负行政管理工作的,亦应纳入国家行政机关的范围。在这些“公司”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亦应视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

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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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03
1.中国辅警属于民间群防群治组织,是最低一级的人民政府(即乡、镇、区、村)组织成立,由派出所全权指导工作的队伍。

2.中国的辅警不是国家在编工作人员。辅警员的报酬不由国家财政部门保障,是靠各地出台的政策,向社会集资或寻求赞助。

3.辅警执行公务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所以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7-13
辅警在法律上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代表国家公权力,所以能够成为贪污主体。具体可到网上看判例。
第3个回答  2008-07-21
应区别对待:
1.辅警在执行职务时,算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
2.辅警不执行职务行为时,则不算。

补充:只要符合前述第1项,是利用职务便利而贪污,当然能构成贪污罪之主体。
第4个回答  2008-07-21
不算
就和合同工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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