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担保人 关于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 我该怎么办

我05年6月给人担保贷款 是朋友叫去帮忙的 说保证能换上 每想到今年法院下传票了 叫我去 请问我去好不好 (是刚下的传票第一次) 如果他们没去 就我和我朋友去了 法院回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会光执行我和我朋友吗?(我是说 要强行执行的话)在问个问提;我现年30岁 没存过什么钱 没车没房 现跟父母住 未婚 如果法院强行执行会执行我父母的东西吗?

法院下了船票,一定要去法庭应诉。法院判决强制执行时,只执行相关责任人的资产,不会执行你父母的资产,你可以放心。由于你名下没有资产,不符合担保人资格。所以,建议你委托律师,向法官阐明你不具备担保人资格、不懂得担保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名下又无资产,再向法官提出你的担保人资格无效、免去你的连带责任。

如果法院判决你承担担保人责任是,你需要和朋友一起还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扩展资料:

担保人

特殊规定

第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第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六,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参考资料:担保人-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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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29

第一,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均分于所有担保人。

第二,债务人优先债务,债务人无力偿还,担保人应当连带赔偿。

第三,担保人被执行后,有权向债务人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自行偿还债务。

第四,担保范围仅限于您的个人姓名,而不是必要的财产,如车辆,超额住房,保证金等,不能执行与您无关的其他人,即使是配偶,父母,子女也没有。

第五,其他担保人不在场。最后,如果法院尚未作出判决,法院将自动放弃申诉和违约的权利。判决后,法院将作出判决,因为法院不上诉,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其法律上多余的财产。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和你的朋友一起去,至少知道法庭的判决。

第二,执行将不执行你的父母,亲友,只执行你,并执行一个以上的所有保证人,债务人将被强制执行。

第三,你所执行的部分不是你,而是你可以向你保证的人(债务人,担保人)。

扩展资料:

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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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08

首先得分清楚你收到的传票是由法院哪个庭发出的。

若为民事审判庭发出的传票,证明案件处于审理阶段,判决没下来之前,你的责任还不能完全确定,你应该积极应诉争取自己的权益;

若传票是由执行庭发出,表明案件已有判决,你的责任也已明确,你同样需要到庭把情况交待清楚。

无论如何,你都得在传票上指定的期限内到庭,否则可能出现更不利于你的情况。

另,强制执行范围仅限于个人财产,不会牵涉父母。

无需主动交待自己的财产状况,执行庭会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

还有,强制执行以不影响被执行人基本生活需要为底线,譬如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得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唯一居住用房。

因此,你无需过分担心,一切跟着程序走就可以了。

扩展资料: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担保,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  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第三条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第四条  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

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书中还应当载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内容。

第五条  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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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9
首先得分清楚你收到的传票是由法院哪个庭发出的。若为民事审判庭发出的传票,证明案件处于审理阶段,判决没下来之前,你的责任还不能完全确定,你应该积极应诉争取自己的权益;若传票是由执行庭发出,表明案件已有判决,你的责任也已明确,你同样需要到庭把情况交待清楚。无论如何,你都得在传票上指定的期限内到庭,否则可能出现更不利于你的情况。
另,强制执行范围仅限于个人财产,不会牵涉父母。你无需主动交待自己的财产状况,执行庭会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还有,强制执行以不影响被执行人基本生活需要为底线,譬如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得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唯一居住用房,因此,你无需过分担心,一切跟着程序走就可以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08-07-24
第一,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以全体担保人均摊
第二,优先执行债务人,债务人无力偿还的,担保人连带赔偿
第三,担保人被执行后,有权向债务人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自己垫付的欠款
第四,担保范围仅限于你个人名下,非生活必须的财产,如车辆,多余房屋,存款等,不能执行和你无关的他人,就算是配偶,父母,子女都不行。
第五,关于其他担保人不到场。最终,如果其在法院判决前都没有到场,法院将视其自动放弃申辩权利,缺席判决,判决后,法院将送达判决书,如其上诉期内不上诉,视为放弃,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是可以依法冻结其名下合法多余财产执行的。
所以,本案,第一,你和朋友去吧,至少能够知道法院怎么判决的。
第二,执行不会执行你父母,亲友财产,只会执行你,而且执行不止你一个,所有担保人,还有债务人都会被强制执行。
第三,你被执行的部分不是你出,而是你可以向你担保的人(债务人,被担保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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