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改承租人名字是否要其余同住人到场签字?

简单的说吧:有一套公房,现在法院把公房的承租权判给了我。然后我去房管公司办承租人姓名变更手续。但房管公司说要变更名字的话,必须要所有同住人到场的。因为某些家庭矛盾。其他同住人肯定是不会到场的。想问房管公司的这种做法对不对?我可不可以起诉房管公司?高分求解,,另外房子在辽宁沈阳。

要是公房的话,首先要看是自管公房,还是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话,需要找原来的产权单位协商,只要单位同意就可以;只管公房的话,只有共同居住满2年以上,且在其他地方没有住房的家庭成员,才有权要求变更承租人。
法律分析
承租人变更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况的,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当然发生变更:1、一方严重违反租赁合同,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仅是对违反租赁合同方的惩罚,也是尽量减少损失的一种补救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2、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在允许的合理延长时间内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无法履行,致一方损失并继续扩大损失。3、因发现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规定的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且不可抗拒的事件。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由于这种情形的产生,导致一方或双方的损失,如不及时解除合同,损失将会继续扩大。5、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6、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转租、出借、抵押、拆解、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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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2-28
1、房管公司的做法没有错误,公房变更承租人的姓名是需要你们一家人都到场,并且必须是声称没有异议,还要签字盖手印,这个不一定是同住的一家人,也可以是分散居住的一家人;
2、你起诉房管公司不会胜诉。。。追问

那如果房管局不改名字,法院的这个判决书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追答

所以说你无法起诉房管局,现在这样的例子太多了!
在你的家人不同意改变承租人的情况下,如果房管局随便给你更改承租人的名字,那房管局的麻烦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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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4-02-28
没办法起诉房产公司,
按照法律,同住的人与你有等同的承租权利,
让他们来是要签名放弃承租权,如此你才能够更名,否则是没办法更名的。
第3个回答  2023-06-17
**公房变更承租人的姓名是需要所有同住人都到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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