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项目评标发现,3家投标文件的电子版显示最后保存者都为同一个英文名(不是管理员),但是标书内容上只是相似,并没有雷同部分,请问认定串标这一行为是不是评标委员会自身的主观判断?可以认定也可以不认定?如果必须认定串标,有没有法律条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