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电子版作者为同一人可否认定串标?

某项目评标发现,3家投标文件的电子版显示最后保存者都为同一个英文名(不是管理员),但是标书内容上只是相似,并没有雷同部分,请问认定串标这一行为是不是评标委员会自身的主观判断?可以认定也可以不认定?
如果必须认定串标,有没有法律条文支持?

只是嫌疑,不充分哦。可能三家抄的一个版本。判定串标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多处相似(包括雷同)都不稀奇(尤其是照抄国家规范部分),但是如果错在了一处,串标的嫌疑瞬间提升,譬如说完全由企业自己编写的东西,雷同、一样的错处,就可以判定串标。认定串标并不是来自评委的主观臆断,专家不是白给的哦。
像你说的必须认定串标,法律没有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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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1-18
当然认定窜标,招投标法及条例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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