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指挥包括哪些行为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在我国,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对安全生产不负责任,存在官僚主义、玩忽职守、瞎指挥等现象,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本职工作。(2)未按照规定对新人、复工、换岗的工人,以及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3)未能及时转发、传达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文件、规定、通知等,或者故意拖延、积压、拒不执行。(4)在新建、改建、扩建、挖潜革新项目中,未遵守“三同时”(即设计、施工、投入使用同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规定,未完成审批手续,未按规定的安全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5)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消除隐患就擅自使用设备、设施。(6)对于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而是强行安排生产任务。(7)在多工种、多层次同时作业的现场,无人指挥和监护,未制定安全措施,未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安全措施未落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与或组织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参与或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参与或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安全生产中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拒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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