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问答网
所有问题
当前搜索: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最新
《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
》有有关热计量收费标准吗
答:
《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
》上只有对安装热计量装置的要求等,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这有个哈尔滨的供你参考。哈市有关供热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实施意见》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切实推进我市供热计量工作的开展,经市政府研究...
黑龙江省
取暖费是按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
答:
(二)节能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54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4.41元。(三)普通非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1.36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3.16元。(四)节能非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8.24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8.97元。根据《
黑龙江省供热条例
》,房屋...
房屋超高多少收
供热
费超高费
答:
您好亲,根据《
黑龙江省供热条例
》,房屋高于米,需要加收超高费,每高1分米,征收百分之3。取暖费按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或者供暖面积收取,按照当地县政府、市政府的规定来。一般商服都是按照建筑面积收取。二,供暖费标准如下:1,供暖费标准一:国家规定,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以不用缴纳取暖费,但是一般统一...
黑龙江供热管理条例
关于报停怎样处置
答:
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同意停止供热的,仍需支付一定费用。《
黑龙江省
城市
供热条例
》 第三十五条规定:“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国家已出台了计量供热暂行
管理
办法,确定供热费用分为两部分:...
暖气不热找哪个部门投诉
答:
所在地供热主管部门。因为国家没有出台相应的供热政策文件,各省市都是以当地的地方性政策为标准。所以供热暖气不达标的可以向当地的供热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以黑龙江为例,根据《
黑龙江省
城市
供热条例
》规定:第二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供热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二)对供热...
黑龙江省
有关于下岗职工减收取暖费的正式文件吗?
答:
《
黑龙江省
城市
供热条例
》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4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城市供热事业,加强城市供用热
管理
,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黑龙江省
城市
供热条例
(2016修正)
答: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省供热管理
工作,并组织实施本
条例
。市(地,下同)...
黑龙江省
各地区商品楼房
供暖
费 几米算超高?
答:
根据《
黑龙江省供热条例
》,房屋高于3.2米,需要加收超高费,每高1分米,征收百分之3。取暖费按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或者供暖面积收取,按照当地县政府、市政府的规定来。一般商服都是按照建筑面积收取。二,供暖费标准如下:1,供暖费标准一:国家规定,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以不用缴纳取暖费,但是一般...
哈尔滨
供热管理条例
对滞纳金的规定
答:
你可以看看《
黑龙江省
城市
供热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三十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热或者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
黑龙江省
取暖缴费标准
答:
根据《
黑龙江省供热条例
》,房屋高于3.2米,需要加收超高费,每高1分米,增收百分之3。取暖费按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或者供暖面积收取,按照当地县政府、市政府的规定来。一般商服都是按照建筑面积收取。
棣栭〉
<涓婁竴椤
2
3
4
5
6
7
8
9
10
11
涓嬩竴椤
灏鹃〉
其他人还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