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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中小学
生
学籍管理
办法细则(全文)
答: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
学籍管理
的各项
规定
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
学籍管理
的相关
规定
答:
法律分析: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
学籍管理
制度,依据教育部《
中小学
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主...
响水县
中小学学籍管理
补充
规定
响水县中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答:
1. 学校需高度认识
学籍管理
的重要性,校长需以身作则,严格执行
规定
,确保操作规范,树立良好的管理形象。2. 各校需加强领导,设立专门组织,明确职责分工,挑选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且业务熟练的人员负责学籍工作,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执行纪律。3. 学生转学需严格遵循制度。转学流程需经严格审查...
教育部关于
学籍
的
规定
答:
法律分析:教育部关于学籍的
规定
,不同年级阶段有不同规定,主要分为
中小学
和普通高等学校。法律依据:《
中小学
生
学籍管理
办法》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第五条 学籍号以...
新
中小学
生
学籍管理
办法对小学生转学
规定
是什么?
答:
教育部《
中小学
生
学籍管理
办法》(教基一[2013]7号)
规定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
九年义务教育
学籍管理规定
答:
九年义务教育
学籍管理规定
如下:严格按照市《
小学学籍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招收适龄儿童入学,一般情况下,学校不招收不及龄儿童入学。残疾适龄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同步实施义务教育,完成规定的年限教育。新生注册后便取得学籍,编列学号。学生学号由九位数字编制组成。按从左到右的顺序:前两个数字...
上海市
中小学学籍管理
若干
规定
退学
答:
根据上海市
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以下情况允许学生退学,并由学校发放相应的肄业或学历证明:1. 对于在校学生,如因长期患有慢性疾病且休学超过两年仍无法正常学习,或者因意外伤害造成严重智力障碍或生活无法自理,经家长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退学。2. 若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满...
义务教育阶段
学籍管理规定
答:
义务教育阶段
学籍管理规定
如下:一、新生入学 1、
小学
实行6周岁入学,一般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2、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测试和选拔。初中新生凭《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修业证书》报名入学。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一律建在户口所在地。对于长期居住在矿区而户籍在非施区的矿工子女,新生...
河北省
学籍管理规定
答:
法律分析:为加强我省
中小学学籍管理
工作,使中小学学籍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普通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
河北省普通
中小学学籍管理
办法的管理
答:
经同意后,持借读学校复函回原学校登记并开具借读证明及有关
学籍
证明(可邮寄),按流入地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的
管理规定
到借读学校办理借读手续。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初中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入学借读,并为借读学生建立临时学籍。第六条 初中学校原则上按45人编班,最高不得超过54人(包括转学、借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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