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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
证件和行政监督检查证件
管理办法
答: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管理,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黑龙江省
规范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证件,是表示
行政执法人员
依法有权对一定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
行政管理
的资格证明。本...
黑龙江省
规范
行政执法
条例
答:
法律、法规对持证执法作出统一规定的,持证人员所在机关应当到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对持证执法未作统一规定的,
行政执法人员
上岗执法,均应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前,应当接受本岗位专业法律培训和综合执法培训。未按规定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第...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
责任制规定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
行政执法
责任,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单位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落实追究相应...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
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答:
本规定所称
行政执法
监督检查,系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设在本行政区内不属于自已
管理
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执行法规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
程序规定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单位及
行政执法人员
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等...
黑龙江省
持证
执法
和监督规定
答:
第六条 综合法律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采取以下
办法
:(一)对
行政执法
监督
人员
的综合法律培训,由省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各市(行署)、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省级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配合。(二)对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中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专业法律培训,由有关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分别组织,省政府...
黑龙江省
规范
行政执法
条例的第二章 执法单位和
人员
答: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执法
部门委托执法,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委托执法,负责备案的机关应当及时纠正。需要收回委托权限或者解除委托关系的,由委托机关履行相应手续,并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程序备案。第九条 行政执法单位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
人员
,...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
责任制试行
办法
答:
第九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
办法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逐项分解落实到有关内设机构和所属执法机构以及有关负责人员和
行政执法人员
,并依法确定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专用考核目标,提出工作标准和具体要求,在印发的同时...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
与监督条例
答: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
行政执法人员
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的事实、法律依据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和市场
管理
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
黑龙江省
规范
行政执法
条例的第四章 执法行为
答: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
履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不依法说明理由和依据的行政执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同时,应当依法告知
管理
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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