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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
规定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
行政执法责任制
,是指行政执法单位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落实追究相应...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
试行办法
答: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单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
行政执法责任制
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
黑龙江省
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将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定职责权限和行为规范...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
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答:
行政执法
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的任期目标
责任制
。第二章 行政执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行政执法部门在法规发布后一个月内,提出法规的宣传和贯彻实施方案。第七条 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带头执法,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和阻碍行政执法活动。第...
黑龙江省
规范
行政执法
条例
答: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
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七条 行政执法活动必须接受...
哈尔滨市
行政执法
监督规定
答:
第十一条 下级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责任制
的执行情况,由上级人民政府进行检查,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由本级人民政府进行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
与监督条例
答: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
部门应当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和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及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行政执法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
程序规定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
行政执法
程序,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
省行政
区域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等...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
监督办法
答:
第十一条 经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监督人员可以将巡察情况及处理意见填写在《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上,书面通知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接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告处理结果。第十二条 实行
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划分执法责任区,妥善安排行政...
黑龙江省
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答:
(五)对《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
规定》作出修改。 1.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负责推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具体工作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承担。” 2.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认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司法行政部...
黑龙江省
规范
行政执法
条例的第二章 执法单位和人员
答: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单位,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由委托机关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
责任
。第八条 委托执法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委托合法;(二)受委托单位依法成立,具有行使相应职权必备的法定条件;(三)委托事项在委托机关职权范围以内,受委托单位严格依照委托权限行使
行政执法
权,不得将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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