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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
的相关
规定
答:
法律分析: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
学籍管理
制度,依据教育部《
中小学
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主...
家长速读!2022年安徽省
中小学学籍管理
办法已公布
答:
学校需变更学生学籍时,要通过电子
学籍管理
系统,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服务器数据同步变更后方为有效。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员负责做好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等系统安全工作,并按有关法规做好学籍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对数据录入和维护人员加...
九年义务教育
学籍管理规定
答:
九年义务教育
学籍管理规定
如下:严格按照市《
小学学籍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招收适龄儿童入学,一般情况下,学校不招收不及龄儿童入学。残疾适龄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同步实施义务教育,完成规定的年限教育。新生注册后便取得学籍,编列学号。学生学号由九位数字编制组成。按从左到右的顺序:前两个数字代...
教育部
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
中小学
生学籍管理规定
答: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
学籍管理
的各项
规定
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
河北省
学籍管理规定
答:
法律分析:为加强我省
中小学学籍管理
工作,使中小学学籍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普通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
国家对在校学生
学籍
是如何
规定
的?
答:
凡双重
学籍
、无统一编号的学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的学籍均为无效学籍,不发给毕业证书,也不能参加毕业升学考试。 第四十七条 所有普通
中小学
生均应按
规定
建立学生档案,配齐全部表格,按时记载签章。学生转学、升学、就业等均应提供完整档案,否则,不予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生档案应指定专人
管理
。档案要...
《
中小学
生
学籍管理
办法》
答:
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
小学
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已出台省级
学籍管理
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
河北省普通
中小学学籍管理
办法的管理
答:
经同意后,持借读学校复函回原学校登记并开具借读证明及有关
学籍
证明(可邮寄),按流入地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的
管理规定
到借读学校办理借读手续。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初中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入学借读,并为借读学生建立临时学籍。第六条 初中学校原则上按45人编班,最高不得超过54人(包括转学、借读、...
河北省普通
中小学学籍管理
办法的管理办法
答:
第八条
小学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
学籍管理
系统建立并管理学生档案。第九条 学生学籍管理的号码分为档案号和学籍号,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参见附件三《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 第十条 学生上课、自习、参加劳动实践、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学生上学期间应按
规定
时间到校和...
山东省
学籍管理规定
答:
学籍管理
采取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学校和市地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初中及城市
小学学籍
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小学学籍由学校和乡镇学籍主管部门负责。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如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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