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05年10月判刑,用工单位06年10月解除合同,判刑后用工单位便停发了一切工资奖金及公积金,甚至连上班期间(判刑前)的奖金也全部扣发,请问,劳动者可以要求补发吗?有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判刑后单位在一年后才解除合同,这期间单位还有责任吗?如发生活费,报销医药费,缴纳公积金和保险。
追答判刑后公司没有义务支付任何费用的。
追问也就是说,虽然合同没解除,劳动关系还存在,但单位已经没有任何责任和义务了,是吗,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吗?谢详解。
追答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不发放工资奖金等是事实解除的行为,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