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没有规定,见死不救也是违法行为? 宪法中没看到明确的条款。

如题所述

没有,不仅是宪法,民法,刑法,甚至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各部法律的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见死不救是违法行为,因此见死不救不违法,不违规,不违章。仅仅只是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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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0-16
1.“违法行为”与“漠视行为”是一对非常接近但又有不同法律结果的两种行为。在被告的行为表现为不作为的时候,两者之间的关系颇为微妙。
2.违法行为是指被告在积极行为的时候存在着过失,一般而言,违法行为人要承担侵权行为责任;而漠视行为是通常所谓的见死不救,按照普通法,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去采取积极的行动或者肯定性的手段去保护他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而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不承担漠视行为的侵权行为责任。
3.漠视行为人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一个一般规则,但是这个规则也存在着例外。也就是说,要使一个漠视行为人承担一种法律上的责任,就需要被告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关系,比如房主与房屋的受邀请人、监护人与被监护人、雇主与雇员。
4.更为特殊的情况是被告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不确定关系”,或者说“特别的关系”。比如,被告的初始行为使受害人处于危险的境地,而后他又漠视这种危险;或者,被告已经采取了救助行为但没有完成该救助行为,结果导致受害人的情况变得更糟。这时,被告要承担侵权行为责任。
第2个回答  2011-10-16
有啊,1、刑法中的不作为犯罪就有见死不救的情形,比如成年人带邻居的小孩去河边,小孩掉水里了他会水但故意不救,就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这里前提是你要有救助的义务。
2、民法中也是,比如司机对乘客就有救助义务,如非因旅客自身原因受到伤害,司机有救助义务。
这些都是根据法理推出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和理论都认可的。而宪法是根本大法,我国的宪法更是纲领性的,所以不会有相应规定。
第3个回答  2011-10-16
这个分特别情况特别对待,
如,医生本身就有救死扶伤的义务,对病人的漠视,置之不理,这个是违法的,法律上是职业犯罪,不作为犯。
还有个例子,我(28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周末带着邻居家的小孩(7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去游泳,假如在游泳的过程中,这个小孩本来会游泳的,但是腿抽筋,喊救命,我置之不理,而我有义务去救助小孩,也是犯罪!还有个例子,上课上老师经常讲的,一个职务犯罪,消防队员,看到对面的大楼着火了,你说他有没有义务救?回答是肯定的,不救,他就犯罪了!
我再给您举个例子,关于见死不救,不是违法行为,
记得范跑跑么?楼主?您觉得范跑跑,我忘记他姓什么了,好像姓范,对于他那种行为,是不是犯罪呢?对自己的学生的生死不管不顾,这个显然不是犯罪,不受刑法的管辖范围,
属于道德个人价值观的问题了!再给你举个例子,最近很热的,老人摔倒了,大家都瞪眼看,围观,没人搀扶,算不算犯罪,显然不是犯罪了。
希望能帮到您。 嘻嘻,在考司法考试的时候,像这种不作为犯是重点知识点
楼主有兴趣,可以看看这方面的资料,还是比较有意思的!
第4个回答  2011-10-16
宪法是最高法,里面的规定都比较概括抽象的,翻宪法翻不出什么,要翻具体的部门法。
所谓见死不救能成为违法行为指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
就刑法来说,不作为犯罪有几个要素:不作为人有作为义务;不作为人有能力作为,避免结果;不作为人没有作为;因为不作为造成危害结果。
这里最重要的是有作为义务。就是说见死不救时,你这个人得有救人的义务。义务来源于几个方面,1、法律规定,比如妻子要救老公;2、职务上的要求,比如医生有时候要救病人;3、先前行为,比如你答应帮人带小孩了,眼看小孩掉水里,你就得有义务救。
有义务的情况下见死不救,就有可能构成犯罪,很可能是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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