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章

如题所述

为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体系,以高效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同时加强土地管理,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并实施了本暂行条例。


根据条例,国家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作为主要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则有别于此原则。这些城镇国有土地指的是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全民所有土地,简称土地。


无论是在境内外,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有资格依据本条例获取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使用者在拥有使用权的期限内,有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在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时,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确保其行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终止等环节进行依法监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终止,以及相关的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办理。这些登记文件可供公众查阅,以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扩展资料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全文共八章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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