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偿权产生的原因有什么,代位追偿权产生有哪些原因?

如题所述

代位追偿权一方面维护了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更重要的是在平衡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那么代位追偿权产生的原因有什么,代位追偿权产生有哪些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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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权产生的原因有什么,代位追偿权产生有哪些原因?

北京惠诚(杭州)律师事务所金琛琛律师解答:

有下列原因:

1、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

2、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3、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

《保险法》第23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北京惠诚(杭州)律师事务所金琛琛律师解析:

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只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否则,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也就不存在保险人代位追偿的问题。

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 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样被保险人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在取得保险赔款后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追偿。

3.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因为代位追偿权是债权的转移,在债转移之前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特定的债的关系,与保险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保险人只有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以后,才依法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从事法律行业多年,在处理民商事法律事务、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等方面均具有丰富经验。2017年至今,为北京惠诚(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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