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如题所述

西安市的物业管理条例在第四章详细规定了物业服务的相关内容。首先,第五十一条强调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要求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证书,从业人员需持有职业资格证书。对于外埠企业,需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接受年度资质核查。

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由单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这方面的原则,包括物业管理服务事项、服务质量和费用、权利义务等八项主要内容。物业服务企业需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并在15日内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他们必须按合同提供服务,不得对业主权益进行不公平或不合理的规定。

第五十四节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的准则,强调费用应合理、公开,根据不同物业性质实行定价、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业主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费用,物业使用人未履行义务时,业主需承担连带责任。已竣工但未售或交付的房屋,建设单位应负责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在安全管理方面,第五十六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需制定应急预案,协助处理突发事件。发生安全事故或紧急情况时,企业需迅速采取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重大事件报告制度要求企业对特定情况向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十八、五十九条则涉及专业经营单位的收费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区域的交接义务。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退出时需履行相应交接责任,包括服务档案、物业管理用房、财务档案等的移交。

在合同解除后,第六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需在15日内退出,不得以未解决纠纷为由拖延。对于物业管理服务中的争议,各方可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最后,第六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对业主的违规行为采取相应措施,并追究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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