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使用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预算定额

如题所述

一、《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预算定额(2009)》(试行)是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及《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HLD47-101-2008)的基础上制定的。该定额结合了广东省环卫行业的管理、监理、作业和招投标的实际状况,并参照了国家和省现行的相关环卫政策。
二、本定额适用于环境卫生作业项目的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和结算。它也可用于调解承包价格纠纷和评估发承包价格的合理性,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发承包价格、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三、本定额涵盖了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垃圾处理运营、费用和附录等五个部分,并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高架路、桥梁、水域及环卫设施的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作业。然而,本定额不包含应急清扫作业(如各类检查、突击性卫生整治等)以及融入城区的高速公路清扫保洁,也不涉及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和特种垃圾等的收运和处理。其他区域亦可参照本定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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