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扩展资料:
案例: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获赔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王先生为户籍农村,于2016年进入城市务工,2017年4月1日,王先生入职A公司(非建筑行业)从事材料加工工作,月薪为4000元。
A公司一直未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王先生曾提出要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遭A公司拒绝,王先生担心自己再次提出签订合同会让公司不快,可能影响与公司的关系,因此也保持沉默。
2018年3月2日,A公司单方面无故解除辞退王先生,王先生于同月12日向平潭综合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未与王先生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裁决结果:平潭综合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申请人王先生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