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越界采矿经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后仍然越界开采,该对其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答:《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 ,越界采矿的,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并处30%以下的罚款。对拒不退回本矿区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343条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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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0-28
以目前情况看,刑法还不能管你!但是矿产资源法可以管你的。矿产资源法第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你不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裁决,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你必须高度重视,写检查找些客观、不是理由的理由。
少接受些罚款为上策!切忌不要抗上。如果抗上,后果......
第2个回答  2011-10-27
报案,把他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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